广州市天河区环保产业行业协会是在天河区民政局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协会以“绿水青山,美好日子”为发展愿景,立足天河区,辐射全国。致力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精准整合环保行业资源,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会员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高绩效服务,助力我国绿色生态环保产业可持续创新发展。
构建“三个平台”—— 交流平台、合作平台、服务平台
搭建“三座桥梁”—— 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
实现“三个共享”—— 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
行业服务
行业资源库
建立环保行业资源库,通过小程序等形式线上发布及对接、成交项目,聚集精准行业群体,打通信息交流渠道,协会协调促成,助力会员企业发展。
技术研讨会
联合行业专家不定期开展各项专业技术研讨会议,针对环保技术型会员企业,提供最新的技术学习、项目交流等,协助解决技术难题。
政策解读会
承接广州市生态环保局天河分局的最新政策解读会议,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为会员企业解读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政策。
行业展览会
承办、协办行业展览会等,深挖行业信息,聚焦业务,多方联动,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不定期推荐会员参加行业展览会、跨地区的博览会等。
智库资源
广州市天河区环保产业行业协会联合院校技术派和实战派专家,为会员提供丰富的专家智库资源。
资源对接
集丰富的专家资源、高校资源、企业资源和相关政府部门资源,为会员对接资源,搭建与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智库、企业合作的共享平台。
课题研究
为协会会员、政府相关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学校提供行业现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发展战略和文化、规划等定制化的课题研究服务。
咨询服务
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咨询,技术、产品咨询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提供环保产业政策咨询服务、产业市场调研服务等。
培训服务
为企业会员提供多元化培训内容,包括职场综合素质培训,提供定制化企业员工成长落地方案,企业资质申报培训、工程类考试培训等。
企业增值
拥有优质服务储备资源,面向企业会员,提供行业企业建设、发展相关的增值服务。包括:人才猎聘、品牌推广、投标服务等。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天河区环保产业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天河区环保产业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始终坚持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构建“三个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服务平台;搭建“三座桥梁”——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实现“三个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在构建天河区健康有序的环保市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天河区环保产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区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提供决策参考。
(二)为会员提供资源对接、培训咨询、考察交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生态环境相关第三方考核评估咨询等服务。
(三)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低碳或关注环境发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承担会员义务,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参与行业统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间团建写作,发挥集体作用;
(八)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壹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